全國人大代表、貝達藥業董事長 丁列明
◎記者 祁豆豆 ○編輯 徐銳
互聯網醫療在疫情防控期間為患者就醫提供了更便捷、更安全的診療空間,產業發展也隨之駛入快車道。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貝達藥業董事長兼CEO丁列明把目光聚焦于網售處方藥這一關鍵環節。
丁列明關注到,網絡銷售藥品以靈活性、便利性等特點,在保障公眾基本用藥需求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當前網售處方藥也存在諸多問題,亟需引起重視。為此,他建議創新監管措施,杜絕網售處方藥濫用。
網售處方藥開閘前需“排雷”
疫情防控期間,互聯網診療為患者就醫提供了極大便利,進一步推動了互聯網診療相關政策的完善和落地。前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新修改的《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就規范藥品網絡銷售行為再次公開征求意見。如何保障網售處方藥安全平穩展開,成為今年全國兩會期間醫藥界熱議的話題。
丁列明關注到,網售處方藥可能存在三大風險隱患,亟需引起重視。首先,網售處方藥發展迅速,部分處方藥存在濫用風險。他表示,《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對網絡銷售處方藥的條件進行明確規定,藥品零售企業通過網絡銷售處方藥的,應當確保電子處方來源真實、可靠,并按照有關要求進行處方調劑審核,對已使用的處方進行電子標記。在部分網絡售藥平臺,處方藥銷售已形成一定規模,一些大互聯網平臺都有門類眾多的處方藥陳列銷售,部分處方藥月銷量動輒上萬單。
丁列明發現,雖然相關部門多年開展抗生素應用專項治理,加大線下藥店抗生素類處方藥執法力度,在線下醫院和藥店使用、銷售抗生素類處方藥管理已取得較大成效,但當前網售抗生素類處方藥呈上升趨勢,進而存在抗生素濫用風險,處方藥用藥安全存在較大隱患。
其次,網絡遠程處方門檻較低,用藥安全難以保障。處方藥須憑醫生處方才能銷售,藥品網絡交易平臺一般都會要求患者通過遠程醫療機構開具電子處方,并憑電子處方網售處方藥。但這一看似嚴謹的程序,卻因處方藥銷售的利益鏈條而形同虛設。
“以在京東大藥房購買處方藥品頭孢地尼膠囊為例,進入在線問診后,醫生并未要求患者上傳初診處方,只是在確認復診的基礎上,僅向購藥人詢問病情后即開具處方單,憑此電子處方便可順利購買。對于消費者而言,網絡售藥平臺的處方門檻較易達到,難以起到相應作用。”丁列明說明其中的風險。
此外,網售處方藥具有互聯網屬性,傳統監管模式難以適用。丁列明表示,網售處方藥須基于互聯網診療出具處方,但由于網絡交易具有跨區域性、受眾廣泛性、交易隱蔽性等特征,監管執法實踐中藥監、衛生、公安等部門難以形成合力,特別是網絡交易的跨區域性,傳統的屬地管理模式對交易管轄權尚不明確。“網售處方藥管理的根源在于處方管理制度不健全,對交易前端的遠程診療缺乏有效監管,一些遠程診療平臺入駐醫生多為跨地域在線診療,目前缺乏對遠程醫療明確的法律約束和有效的監管手段。”丁列明說。
創新監管為網售處方藥“護航”
在網售處方藥快速發展之際,丁列明希望用創新的監管舉措為處方藥網絡銷售市場保駕護航。為此,他從完善法規、建立平臺、分類管理、報銷機制等方面提出建議。
如何完善遠程診療、網售處方藥的相關法律法規?丁列明建議,修改完善網絡藥品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互聯網藥品交易主體的資質許可、處方管理、藥品宣傳、數據保存、藥師在線服務、藥品運輸、不良反應監測與處置等予以進一步明確,按照線上線下一體化的原則明確交易主體的義務和法律責任,結合《電子商務法》等充分發揮第三方平臺的審查義務。
丁列明進一步表示,互聯網醫院依托實體醫療機構所建立,因此建議以醫聯體為單位,打通線上線下的處方信息系統,實現全國處方信息共享。同時形成全國統一的個人健康檔案庫,可以查詢、調閱到既往開具的電子處方及用藥情況,克服遠程診療過程中醫生和病人信息不對稱等問題,為網上銷售處方藥提供充分的數據支持。
在對網售處方藥進行分類管理方面,丁列明建議根據用藥風險和需求,對處方藥網絡銷售進行有序開放約束。“先放開一些慢性病處方藥的網絡銷售,再逐步放開一些常見病處方藥,不斷規范網售處方藥品流程,形成嚴格的網售處方藥標準,確保網售處方用藥安全。”
丁列明還表示,應盡快完善網絡購買處方藥的醫保支付機制,支持“互聯網+醫藥”服務模式創新發展,運用大數據分析、AI智能抓取、全程影像追溯等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同時,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要加強協作,通過建立互聯網藥品交易監測平臺,依托網絡交易建立藥品追溯體系、電子處方追溯體系等,構建智慧網絡藥品監管體系,保障藥品安全和公眾健康。